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宸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宸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宸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宸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㈠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219號裁定駁回確定,及㈡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11月2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204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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