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9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951號原告 鄭意馨 被告 張喬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於原告臉書粉絲專頁「皮筋兒Journey」(下稱原告粉絲專頁)發表貼文稱勿於選舉期間詆毀政黨立場不同之人,特別是冒用原告照片至政黨line社群羞辱原告等語(民事補正狀附件1)後,被告竟於同日截圖上開貼文之內容,在被告臉書粉絲專頁「 喬喬 塔Green大可不必-張喬瑜護理師2」(下稱被告粉絲專頁)上發文辱罵原告智商,並嘲諷原告自訴被冒用乙事,內文提及:「現在又扯說什麼好像有人冒用她名義」、「笑死,這種智商到底誰會想要冒用?」、「笑死,看到蟑螂窩1個個準備告」、「看側翼們等著吃牢飯就是抒壓」等語(民事補正狀附件2,下稱貼文1),被告復又於上開留言區稱:「給無膽的皮筋山小兒」、「被盜用名義就快去提告,不然就是妳在自導自演」等語(民事補正狀附件3,下稱貼文2),嗣原告經網友提醒後,遂用個人帳號至被告貼文1、2下留言提醒被告,就被告之上開言論原告已截圖並準備提告(民事補正狀附件3),然被告又於112年2月13日在被告粉絲專頁公開發文稱:「#皮筋兒妳告我告得如何了?我從去年11月等到現在都隔年2月了都沒下文欸妳不用解釋一下嗎?」(民事補正狀附件4,下稱貼文3),原告遂於原告粉絲專頁上就此予以回應(民事補正狀附件5)。後兩造間之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於收到系爭刑事不起訴處分書後又於112年7月22日在被告粉絲專頁發文稱:「我被皮筋兒Joruney告,結果~不起訴,感謝老天有眼」等語(民事補正狀附件6,下稱貼文4)。經原告於112年7月23日在原告粉絲專頁發文會就系爭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然被告復又再次截取原告前揭貼文,再於被告粉絲專頁稱:「感謝老天有眼,讓自導自演的皮筋兒敗訴,別再聲請再議了,只是浪費司法資源」等語(民事補正狀附件7,下稱貼文5)。而兩造間之刑事案件雖經不起訴,惟系爭不起訴處分不代表原告敗訴,亦不代表原告自導自演賣身一事,原告認為被告犯案毫無悔意持續造謠。被告復又截圖原告之貼文,再次於被告粉絲專頁嘲諷稱:「為什麼敗訴的皮筋兒可以從新竹媽媽扯到台澎時間?講話一定要這麼跳嗎?」(民事補正狀附件8,下稱貼文6),並於接獲臺灣新北地檢署通知後又再次發文稱:「好了啦!皮筋兒別再鬧了還我家一個安寧好嗎?#檢察官認定聲請再議無理由案件偵結不起訴#張喬瑜」等語(民事補正狀附件9,下稱貼文7),又於112年8月21日發文稱至臺灣基隆法院開庭、調解,並留言稱:「不到10分鐘開完庭,我覺得對造會被我氣死」(民事補正狀附件10,下稱貼文8)等語(詳如附表所示)。被告不斷標記及截圖原告之貼文而嘲諷,令原告受此侮辱侵害不堪其擾,嚴重影響原告,且因被告公開發文侮辱,使被告之追蹤者轉發被告貼文或留言而再次嘲諷原告,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原告提及我對原告有公然侮辱、毀謗等,但我沒有這樣的意思,原告粉絲專頁是公開的,我是針對原告的公開貼文做相關評論,並沒有針對原告個人有任何公然侮辱、毀謗。刑事案件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了。我是針對原告說粉專被冒用,我是請原告去提告,我並沒有做錯事,我是針對政治文做評論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於被告粉絲專頁發文或留言如上述貼文1至貼文
8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截圖列印資料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㈢貼文1、貼文2,及貼文5關於「自導自演」部分,經查,原告
曾於原告粉絲專頁發表身分遭冒用之貼文:(111年11月12日貼文)「昨天我有收到私訊,跟我說在某民進黨候選人支持者社群看到我被冒用,而且發言的內容極其誇張,這位發完立刻退群。…尤其,我是長期在推法理建國,不是在幫民進黨當政治打手,說我是民進黨側翼無異於指控我推法理建國是在打假球。…」、「我本人的社群只有這兩個:一個是法理建國社群我開的」、「台澎小堅果」、「另一個是Mr. 柯學 先生瑟瑟社群為什麼是管理員?」、「我也不知道耶大概是我人緣好」、「其他地方冒用我的ID的都不是我,望周知~」等語。被告則截圖該則貼文而於被告粉絲專頁貼文:「自己貼出來的貼文就很清楚看到明明皮筋兒自己也說自己可能人緣好所以是『瑟瑟柯學也峰狂』的管理員現在又扯說什麼好像有人冒用她名義」、「笑死,這種智商到底誰會想要冒用?」、「請別把別人水準降到跟你們那群1樣」、「笑死,看到蟑螂窩1個個準備被告喬喬心情也大好」、「#看側翼們等著吃牢飯就是抒壓」等語(即貼文1)。由此部分之貼文內容,原告提及於某民進黨候選人支持社群看到有人冒用其名義貼文,自己長期推動法理建國之理念,非民進黨側翼等語,被告則認為原告所述被冒用名義一事是自導自演,並嘲諷原告「這種智商到底誰會想要冒用」、「看到蟑螂窩1個個被告」、「側翼」等語,並進而以「無膽的皮筋山小兒」嘲諷原告遲未提告。查被告係對於原告所述被冒名貼文之事提出懷疑,並影射原告是民進黨側翼。被告以「這種智商到底誰會想要冒用」、「無膽的皮筋山小兒」之用語,縱使刻薄粗鄙,惟其整體意思係在表達冒名貼文一事係原告自導自演,而被告質疑冒名貼文為原告自導自演,僅係提出質疑及推測,難以逕認係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次查,被告雖以「側翼」及「蟑螂」之用語,惟其意應係以嘲諷之語氣指述原告為政治立場偏袒民進黨及綠營之網軍,此等用語僅為政治立場不同者筆戰時之情緒性用語。而被告由原告粉絲專業發文之內容,評價原告政治立場偏袒民進黨及綠營,亦屬被告個人意見表達之自由,尚難認為侵害原告之名譽。
㈣至於其餘貼文部分,均係表達原告對於被告所提出之刑事告
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民事程序開庭之情形。其內容及用語縱使讓原告感到不悅,亦與侵害原告名譽之情形有別,原告主張此部分構成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亦難採認。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編號時間(民國)內容備註1111年11月12日「現在又扯說什麼好像有人冒用她名義」、「笑死,這種智商到底誰會想要冒用?」、「笑死,看到蟑螂窩1個個準備告」、「#看側翼們等著吃牢飯就是抒壓」民事補正狀附件2,即貼文12不詳「給無膽的皮筋山小兒」、「被盜用名義就快去提告,不然就是妳在自導自演」民事補正狀附件3,即貼文23112年2月13日「#皮筋兒妳告我告得如何了?我從去年11月等到現在都隔年2月了都沒下文欸妳不用解釋一下嗎?」民事補正狀附件4,即貼文34112年7月22日「我被皮筋兒Joruney告,結果~不起訴,感謝老天有眼」民事補正狀附件6,即貼文45112年7月23日「感謝老天有眼,讓自導自演的皮筋兒敗訴,別再聲請再議了,只是浪費司法資源」民事補正狀附件7,即貼文56112年7月23日「為什麼敗訴的皮筋兒可以從新竹媽媽扯到台澎時間?講話一定要這麼跳嗎?」民事補正狀附件8,即貼文67112年8月8日「好了啦!皮筋兒別再鬧了,還我家一個安寧好嗎?#檢察官認定聲請再議無理由#案件偵結不起訴#張喬瑜」民事補正狀附件9,即貼文78(不詳)「不到10分鐘開完庭,我覺得對造會被我氣死」民事補正狀附件10,即貼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