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二號
原告丁○○
丙○○共同 薛銘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被告甲○○
乙○○己○○戊○○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二七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林翠華法官朱夢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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