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05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魏志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RISEBESTCORP.、汎米羅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劉明浩 、 簡素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RISEBESTCORP.之公司設定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