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О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
張居德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二個月,將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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