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14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14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