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593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綜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壹佰玖拾陸萬零柒佰玖拾柒元②壹仟壹佰玖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②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二點九五②百分之四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八年一月一日②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