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253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及被告 楊正忠 等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未表明全體被告之姓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上開裁定於112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惟迄今未補正資料,此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