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士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士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士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
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卓士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044、792號、103年度易緝字第79號、104年度簡字第624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共6罪);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347號、10
5年度審簡字第804號、105年度簡字第8181號、106年度簡字第4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4月確定。前開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受刑人自104年11月8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9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本案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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