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勞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字第31號上訴人 周師傑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營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欽泉 訴訟代理人 陳澄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上訴人周師傑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洪孟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