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49號債權人 陳淑芬 債務人 胡昭明 債務人 胡耀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昭明、胡耀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支票背書之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胡昭明、胡耀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