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09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㈡原告之起訴狀當事人欄列甲○○、乙○○為被告,惟訴之聲
  明僅請求被告乙○○應返還130,000元,請原告具狀陳明。
 ㈢提出被告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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