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09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㈡原告之起訴狀當事人欄列甲○○、乙○○為被告,惟訴之聲
明僅請求被告乙○○應返還130,000元,請原告具狀陳明。
㈢提出被告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