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5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 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呂建司 即 呂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呂文雄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
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