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1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18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182號債權人 胡定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淑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