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順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順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0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02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確定等情,雖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惟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04公克,驗後檢體用罄乙情,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為憑,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於檢驗後既已用罄,不復存在,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