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338號
原 告 董雪華 即奇田規劃設計國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杰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臨社區管理委員會即 陳錫彩 主任委員間請求返
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