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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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號原告 徐泰昇 被告 鄒艷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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