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06號第三人大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云霏 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06號被告 梁啟明 涉嫌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梁啟明涉嫌背信案件,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調偵續字第21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記載「再另行向國泰世華銀行臨安分行申請開立戶名為大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公司)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並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臨安分行帳戶收受鳳記公司分別於100年3月25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37,417元、100年5月10日匯款19,817元、100年6月10日匯款130,746元、100年6月30日匯款4,927元之貨運承攬費用」之內容,依據刑法第38條之1之規定,恐有沒收大立公司上開財產之虞,本院認為大立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大立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年度易字第806號案件,被告之準備程序及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審理程序多已進行完畢,並將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傳喚證人並進行辯論程序,請大立公司於本院進行辯論程序時,到庭參與沒收程序。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規定,參與人即大立公司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許嘉容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附件:
一、國泰世華銀行臨安分行104年2月24日104年國世臨安字第1040000016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出處:103偵續98號卷第279頁至第291頁)。
二、鳳記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20日函暨所附報價單及請款單(出處:本院卷第220頁至第2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