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6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蘇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43號、107年度偵字第24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楊蘇蘭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蘇蘭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主要認為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本院審酌被告為謀較佳經濟生活,以假結婚方式,隻身來臺,因本案受偵查、審判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至被告是否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出境,應由移民署依法處理之,附此敍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