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8月17日上午11時零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琪男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8月17日上午11時零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