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初某日起至同年7月28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07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27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原判決併宣告沒收銷燬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附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