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孟翰
張振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孟翰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振榮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余孟翰、張振榮應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余孟翰、張振榮應連帶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余孟翰、張振榮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4時許,由張振榮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搭載余孟翰,至 闕菊梅 所經營位於屏東縣○○鄉○○路○○○號之雜貨店兼早餐店外時,見該雜貨店兼早餐店已經開始營業,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先由余孟翰進入店內向闕菊梅佯稱欲購買鞭炮、香菸等物供廟會使用,請闕菊梅為渠等準備需要物品,移轉闕菊梅注意力之際,再由張振榮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兩人立即騎乘前揭機車逃逸。嗣經闕菊梅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方在該店門外之垃圾桶內扣得蠻牛飲料空瓶1個,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與余孟翰之DNA-STR型別相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余孟翰、張振榮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闕菊梅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6年1月24日屏警鑑字第10630629000號函暨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1月22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106年1月18日刑生字第1060900022號鑑定書、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卷宗各1份及蒐證照片1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余孟翰、張振榮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證相符,足為憑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余孟翰、張振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2人就上揭竊盜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年,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竟為貪圖小利,率爾以前揭方式竊取被害人之財物,危害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參酌其等行竊之動機、目的、情節、教育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已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並經總統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本案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以為本案被告沒收之依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實際分得者或視有無共同處分權限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向來所採之共犯連帶沒收或追徵說)。
(三)查被告余孟翰、張振榮於本次竊盜犯行共同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2人之犯罪所得,且供其2人共同花用完畢等情,業據被告余孟翰於偵查中供陳屬實(見106偵4610偵查卷第78頁),是被告余孟翰、張振榮對該犯罪所得均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且有共同支配關係,是依上開說明,被告余孟翰、張振榮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故該犯罪所得雖未扣案,惟未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被告余孟翰、張振榮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連帶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價值(新臺幣)│├──┼─────────┼───────┼───────┤│1│沖天炮│23盒│920元│├──┼─────────┼───────┼───────┤│2│峰牌香菸│1條│1,000元│├──┼─────────┼───────┼───────┤│3│七星牌香菸│6條│5,100元│├──┼─────────┼───────┼───────┤│4│長壽牌香菸│6條│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