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9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92號原告 梁峻愷 訴訟代理人 張子宜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鈴婷 訴訟代理人 吳旻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9月2日北監宜裁字第43-ZORA10469號裁決(下稱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相關卷證資料已由兩造知悉並表示意見,因事證明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以原告於111年8月30日8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5號南向31公里處,經執勤員警攔查並詢問是否願意接受酒測,惟原告表示拒絕接受酒測,經員警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仍然拒絕接受酒測,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以111年8月30日掌電字第ZORA10469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為舉發,當場由原告簽收。原告不服舉發,經被告函由舉發機關查復,仍認違規事實明確,乃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以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復不服,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裁決關於吊銷駕照部分。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裁決關於吊銷駕照部分處罰(見本院卷第104至105頁),主張:
㈠、其於8月30日因整夜沒睡疲倦開車搖晃而被舉發機關員警攔查,因其29日晚餐聚會有喝2杯酒,所以被攔下來之時有點驚慌,其雖至隔日早上才開車,因不確定測出酒測數值,且其為美國籍,不會看跟寫中文,對台灣的新聞、時事、法規等接收速度都比較慢,其以為酒駕就一定會被抓去關,也怕以後出入境會有問題,加上先前聽朋友說過如果在臺灣喝酒開車遇到員警攔檢一定要拒測,當天現場員警有告知我要拒測的話罰18萬元,故其稱要拒測。系爭舉發單開立後,員警載其回舉發機關處,無意聊天中員警提到現在好像要扣2年車牌,然舉發員警在開具系爭舉發單時並無告知需要扣牌。
㈡、依據内政部警政署業頒訂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執勤人員應於他人拒測時「勸導並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
。如果當時員警有充分告知,其就有選擇的機會,若其當時知道拒測要被扣2年牌照,且吊銷3年的駕照,其不會拒測,因系爭車輛無法使用,還要按月還6.5萬元的車貸,2年後系爭車輛會跌價200萬元,2年無法使用系爭車輛會有350萬元之損失,其若知道拒測要扣牌2年,不會做拒測的選擇。其之所以會選擇拒測,就是因為以為現行法令就如員警所說的罰鍰18萬元而已。
㈢、其在9月8日下午4點30分許有與舉發機關確認,一開始舉發機關堅持當天執勤員警身上配戴的密錄器所錄到的對話中有清楚告知罰責,取締程序上無問題,但是在其堅持確定當天舉發員警無告知扣牌2年跟吊照3年後,員警才鬆口說:「對,他說的内容是:拒測會罰18萬、扣牌吊照還要去上交通安全講習」。扣牌2年跟吊照3年僅用扣牌吊照簡單帶過,舉發員警無盡到充分告知的責任,其無法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
三、被告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答辯意旨:
㈠、據舉發機關查復略以(如答辯狀證物3):
⑴、經重新檢視採證影像,執勤員警於雪山隧道內發現該EAB-868
8號車行車不穩、忽快忽慢,明顯有危害他人安全駕駛之虞,於駛出隧道後將其攔停於外側路肩。當駕駛人下車接受詢問時,該駕駛人有明顯酒容、酒氣,執勤員警欲以體內酒精測定儀要求該駕駛人施測,惟駕駛人主動提出拒測之要求,執勤員警於確認該駕駛人拒測之意願後即宣讀拒測之法律效果,告知「罰鍰18萬、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吊扣車牌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人明確表示知道,故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同條例第9項舉發並無違誤。
⑵、有關陳述人提及未明確告知需扣牌2年、吊銷駕照3年不得重
新考領一節,執勤員警既已告知駕駛人拒測將有扣牌、吊銷駕照等處罰情事,則駕駛人自應慎重考量該行為之後果,且相關政府單位加強嚴禁酒後駕車等宣導,爰不得以不知情為由據此免罰。
㈡、經檢視採證光碟:
⑴、2022_0830_075502_001(畫面時間2022/8/3007:56:25):原
告:可是我知道我可以拒測嘛對不對、警:可以拒測,嘿,所以你現在要拒測嗎?拒測要直接開罰,要扣車喔、原告:沒關係,開罰吧、警:拒測要,我先跟你講,齁,酒測的話,酒測值0.15以上才算酒駕,0.25以上是公共危險罪,那你如果要拒測當然可以,這是你的權利,拒測的話我們一樣要開單,移置保管你的車輛,然後你的各級駕照都要被吊銷、原告:可以、警:齁還要上交通講習、原告:我知道、警:齁這樣你知道嗎、原告:我知道、警:所以你還是決定要拒測、原告:我拒測…。
⑵、2022_0830_080103_003(畫面時間2022/8/3008:08:01):警
:㈠我要跟你講一下喔,如果拒測的話,現在酒駕違規,不只啦拒測18萬,然後還要,可能到時候會要扣車牌喔…。
⑶、2022_0830_081603_008(畫面時間2022/8/3008:16:37):
警:梁先生,你等一下這裡還有另外還會有1張單喔,因為今年,我剛剛有跟你說嘛齁,雖然是拒測,但是他也是,現在今年3月4月開始新規定、原告:是、警:那個車牌會吊扣,所以會另外開1張吊扣的、原告:好吧,沒關係吧,就該做的就做…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舉發機關以原告有系爭違規行為開立系爭舉發單舉發,經原告表示不服,被告函由舉發機關查證仍認屬實,而為原裁處之情,有系爭舉發單、網路線上服務系統-酒駕罰單申訴、舉發機關與被告間查核函件、採證光碟及原裁決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7至57頁),上開證據,均足為本件認定之依憑。
㈡、按處罰條例第35條1項及第4項第2款規定:「(35條第1項)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35條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同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㈢、經本院協同兩造當庭勘驗員警配戴密錄器光碟影像(當庭播放檔案名稱:⑴、2022_0830_075502_001.MOV。⑵、2022_0830_080103_003.MOV。⑶、2022_0830_081603_008.MOV。⑷、2022_0830_090237_001.MOV。⑸、2022_0830_090538_002.MOV。⑹、2022_0830_090838_003.MOV。⑺2022_0830_091138_004.MOV),並請兩造核對本院提供之初勘紀錄(見本院卷第109至117頁),兩造對勘驗光碟內容及初勘紀錄均無爭執。由⑴、檔案名稱:2022_0830_075502_001.MOV:「原告:不需要漱口。可是我知道我可以拒測嗎,對不對。員警:可以拒測。原告:對。員警:那你現在要拒測嗎?原告:對。員警:拒測要直接開罰,要扣車喔。原告:沒關係,開罰吧。員警:拒測要,我先給你講。齁,酒測的話,酒測值0.15以上才算酒駕,0.25以上是公共危險罪。原告:阿,是。員警:那你如過要拒測當然可以,這是你的權利,拒測的話我們一樣要開單,移置保管你的車輛,然後你的各級駕照都要被吊銷。原告:可以。員警:齁還要上交通講習。原告:我知道。員警:齁,這樣你知道嗎?原告:我知道。員警:所以你還是決定要拒測。原告:我拒測。」;⑵、檔案名稱:2022_0830_080103_003.MOV:「員警:我要跟你講一下喔,如果拒測的話,那現在酒駕違規。原告:我知道,9萬。員警:不只啦拒測18萬啦。原告:沒關係。員警:然後還要,可能到時候會要扣車牌喔。原告:沒關係。」;⑶、檔案名稱:2022_0830_081603_008.MOV:「員警:梁先生,你等一下這裡還有另外還會有1張喔。原告:有什麼。員警:因為今年,我剛剛有跟你說嘛齁,你雖然是拒測,但是它也是,現在今年3月、4月開始新規定。原告:是。員警:那個車牌會吊扣,所以會另外開1張吊扣的。原告:好吧,沒關係,你們就該做的就做。」;⑷、檔案名稱:2022_0830_090237_001.MOV:「原告:本來9萬。員警:沒有,18萬,是3年前就已經改了。原告:我是真的很久沒有。員警:之前是5年內算累犯,今年改新制變成10年內算累犯,那你現在是第一次是罰18萬拒測,第二次就是18再加18,拒測的話,現在要先跟你講,啊,今年新制它有加罰一張處罰車主的,到時候你那張去監理站那邊處理的話,它那邊會叫你要繳車牌繳回去。原告:3個月。員警:2年,所以你那台,這台車變2年都沒有車牌可以用。原告:喔。員警:對、對。原告:2年啦。」。是由上開原告與舉發員警對話內容可知,舉發員警已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有罰鍰18萬元、各級駕照都被吊銷、上交通講習,及有對於車主吊扣車牌牌照2年的處罰等語甚明。
㈣、原告主張舉發員警未明確告知拒絕酒測,有「吊銷駕駛執照後3年內將不得再考領」之法律效果,使原告明瞭,其程序
有重大瑕疵,請求撤銷此部分之處分云云。按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指出主管機關「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並以此作為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合憲之重要理由。據此可認對汽車駕駛人,如其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未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則不得加以處罰。然此之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方得處罰,應是對拒絕接受酒測處罰之直接法律效果規定,如非屬行政罰之法律效果,或僅是法律另行以該行政罰為構成要件,規定發生其他之法律效果,則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本件舉發機關於對原告攔檢舉發時,既已明確告知原告拒絕接受酒測須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2款處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即已履行告知拒測法律效果之程序,而同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依前開說明,並不在「告知始得處罰」範圍內,則原告以舉發員警未告知拒絕酒測有「吊銷駕駛執照後3年內將不得再考領」之法律效果為由,主張舉發及處罰程序違法云云,自非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系爭違規行為事實明確,舉發機關據以舉發,並無何違法或不當可言,被告本於舉發事實,依處罰條例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裁處原告如原裁決所示,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告猶執陳詞,指摘原裁決不當,請求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並所提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遂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併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軒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