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三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二時三十分許,在屏東縣○○鄉○○村○○路○○號死亡,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相甲字第一八二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公訴人移送併辦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八九二、一一三八、一八六O號案件,因本院認無與本案為裁判上一罪關係,合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辦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聖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