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848號),本院北港簡易庭認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原案號:95年港簡字第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雲林縣○○鄉○○路○○○巷○○號益康公司(下稱益康公司)負責人,明知中華康寶有限公司(下稱康寶公司)所販賣之「有機高鈣燕麥植物奶」產品說明書,係康寶公司負責人乙○○所編寫而享有著作權之著作,詎於民國92年年底某月間,受案外人百竹有限公司(下稱百竹公司)促銷產品之委託,竟未經同意及授權,在雲林縣○○鄉○○路○○○巷○○號,以電腦打字方式,擅自將康寶公司之有機高鈣燕麥植物奶產品說明書著作,予以抄襲、改作成為內容幾乎完全相同之「有機高鈣E燕麥植物奶」食用說明書,而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後,持交給不知情之廣告公司排版印製後,於93年初交給案外人百竹公司,由案外人百竹公司員工附於所販售之產品內,在臺中縣、市各有機食品販賣店販賣,使客戶或其他不特定之人得以瀏覽。因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康寶公司負責人乙○○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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