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李怡心 被告 謝明機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5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