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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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尹宥尹 (原名 尹嘉棋 )上列上訴人與 許意群 因102年家訴字第10號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係屬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共應徵收新台幣14,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