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子瑜(原名方聖道)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97年3月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並於103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年1月1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
5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3月1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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