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嗣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95年9月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7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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