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6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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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26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32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1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9月9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加計二日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應於98年9月21日屆至,茲竟遲至同年9月2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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