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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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 邱翊銨 聲請人 孫欽年 共同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沈聰益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土地清冊。
㈡提出南投縣○○鎮○○○段籐湖小段314-1、314-9、314-10
、314-15、315、317-1、319-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提出相對人沈聰益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如相對人現已住居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表明是否聲請本
院就該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