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四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錫芬┌──────────────────────────────────────────────────┐│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九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四八六九一─0││壹│柒佰貳拾││├─┴───────────────┴──────────────┴────┴───┴────┴───┤│(旭麗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