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01號聲請人 何冠瑩
號相對人 范淑惠
6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1,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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