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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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583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啟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協商程序審理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