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363號上訴人 張文獻 訴訟代理人 張新財
6號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沈里麟
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6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
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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