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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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民智上列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民智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民智,前經本院執行羈押,本院審酌本案訴訟之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依同法第116條之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之規定,命被告應遵守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二、具保後如有違反如附表所示應遵守之事項,依同法第117條第1項之規定,得命再執行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附表: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 賴玉貞劉基盛 或其他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應遠離苗栗縣○○鄉○○路3之1號至少100公尺。
四、應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村14鄰竹森122之3號。
五、應自即日起,每週三、日至銅鑼分駐所報到,至本案判決確定執行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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