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39號聲請人 陶秀娟 訴訟代理人 尤新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1196-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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