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晨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預納新臺幣壹仟元到院,並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且聲請人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祿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表:
㈠聲請狀載聲請人住所地有宜蘭縣○○鄉○○路○○○巷○弄○號
、宜蘭縣○○鄉○○路○○○號共兩址,究竟聲請人實際居住在何處?該2房屋係何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2房屋之原因為何?聲請人與妻 許淳茹 、子 黃宥天 設籍不同址之原因?並請提出該2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年籍勿遮蔽)、房屋稅籍證明書、該2建物正面整體外觀照片。
㈡聲請人前所提出於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
明細表,各欄每月金額似均誤植為每年金額,請予更正。又何以水電瓦斯費每月高達7,513元?是否在屋內從事營業活動?電話費每月1,472元亦稍偏高,雖聲請人稱係工作聯絡之用,惟聲請人又稱係「上越國際髮型預約制設計師」,請聲請人 陳明 實際工作地點位在何處?並提出該店面之營業登記資料、該店出具之在職及薪資證明。如係受僱於他人而在雇主營業處所工作領取薪資,店內通常已有聯絡電話與客戶聯繫,聲請人是否仍須支出高額通話費?請詳述緣由。
㈢聲請人、許淳茹、黃宥天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
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2年12月17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㈣除身障補助外,聲請人、黃宥天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
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聲請人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許淳茹、聲請人之父 黃金 、母 林素珠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於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㈦列表說明以聲請人、黃宥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
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前已提出部分即毋須重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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