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83號原告 王坤勇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被告 陳子琳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四年度婚訴字第三五六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一○四年度重家訴字第一六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兩造間離婚協議無效,被告受領原告因離婚協議書約定分別於103年7月22日、同年月30日給付之新臺幣(下同)250萬元、220萬元(下合稱系爭470萬元)為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惟被告抗辯兩造婚姻關係存在,離婚協議書有效,兩造就婚姻關係是否不存在,及被告請求原告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現已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婚訴字第356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審理中。從而兩造間婚姻關係是否不存在,原告給付系爭470萬元是否係履行兩造間離婚協議,影響原告得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470萬元,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以該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履行離婚協議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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