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00號聲請人南光堂印刷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4年催字第18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8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14,500元│94年8月16日│KB0000000│││東高雄分行│行東高雄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