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底某日起至96年2月11日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