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4月9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68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3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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