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0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0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0014號債權人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列票號:UA0000000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與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伍拾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不符,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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