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427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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