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小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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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被 告 徐力帆
徐坤隆
曾秋香
上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