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聲請書犯罪事
實欄第一行「乙○○」以下應補充「(二人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離婚)」,第七行「對乙○○以閩南語出言」等文字應補充為「公然對乙○○以閩南語出言」,第九行末應補充「(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
爰審酌被告所犯,已造成告訴人精神之痛苦,惟犯後坦白認錯,態度良好,告訴人
又當庭表示原諒之意(本院卷第十七頁)及其他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