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台南縣楠西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郭日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捌佰肆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立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計算書:
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六、八四0元。
二、地政規費四、000元。合計二0、八四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