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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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40號上訴人益輝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秋風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3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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