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書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綜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7年12月21日凌晨1時許│98年5月16日某時│98年5月16日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0號│98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98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3971號│98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98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10日│99年5月14日│98年5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206號│98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98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決├────┼───────────┼───────────┼───────────┤││確定日期│99年3月4日│99年6月5日│99年6月5日│├──┴────┼───────────┼───────────┼───────────┤│││與編號3之罪前經本院98│與編號2之罪前經本院98││備註││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判決│年度審訴字第183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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