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11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9年3月24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99年度毒偵字第422、8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被告分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公克)、1包(毛重0.50公克)、2包(合計淨重0.5556公克),經檢驗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及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淨重0.4公│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1包│克(因鑑驗│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使用0.01公│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克)│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5日報│││││告編號UL/2009/90694│││││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第二級毒品甲基│毛重0.50公│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1包│克(因鑑驗│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使用0.0097│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公克)│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5日報│││││告編號UL/2009/CO44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第二級毒品甲基│合計淨重0.│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2包│5556克,取│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樣0.0111克│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已鑑析用│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餘│罄,已不存在,自不得││││0.5445克(│宣告沒收銷燬。││││淨重)及分├──────────┤│││裝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5月13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947號鑑│││││定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